凝结水回收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1日 浏览次数:1

在凝结水回收系统中, 用汽设备既要求排出饱和凝结水,又要求及时排除不凝结性气体时,应采用能排饱和水的蒸汽疏水间与排气装置并联的疏水装置或采用同时具有排水、排气两种功能的蒸汽疏水阀。

凝结水回收的原则

(1) 凝结水回收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能源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总体规划远近期结合,做到技术先进、设备可靠、经济合理。
(2) 蒸汽供热系统的用汽设备,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凡凝结水有可能被回收的,应尽量采用蒸汽间接加热方式,以提高凝结水回收量。
(3) 在蒸汽供热系统中,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在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必须回收,凝结水回收率不得小于60%。
(4) 对于有可能被污染或确被污染的凝结水,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认有回收价值的,应设置水质监测及净化装置予以监测回收或净化回收,确实不能被回收的也应设法回收其热能。
(5) 二次蒸发箱产生的蒸汽和高温凝结水的热能应尽量利用。
(6) 回收的凝结水作为锅炉给水用时,必须符合CB 1576或火力发电厂锅炉给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必须进行水质处理,合格后方可供锅炉使用;若处理后仍不合格,可不必处理,另供它用。